各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长白山保护局,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上营、长白森林经营局,省林草局机关各处室、所属各单位:
为保障林业生态工程良种壮苗供给,推行“一县一圃、订单育苗、定向供应”,提升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水平,省林草局制定了《吉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按照《吉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组织保障性苗圃申报工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书面意见,于2025年4月30日前将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随文上报省林业和草原局。
联系人:徐 伟 0431-88628969
王忠禹 0431-88626880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4月7日
吉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林业保障性苗圃(以下简称保障性苗圃)建设与管理,加快林木良种苗木的繁育与推广,保障我省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和产业发展良种壮苗供给,促进林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推进种苗事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林场发〔2019〕82号)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苗圃是指经省林业和草原局认定,具备良好生产经营条件和苗木繁育生产能力,主要从事良种苗木培育、乡土和珍贵等特殊树种繁育以及育苗新技术试验示范,能够发挥示范和调节苗木价格作用,提供公益性造林绿化和产业发展所需良种壮苗的苗圃。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保障性苗圃的申报、认定、生产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保障性苗圃实行自愿申报、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保障性苗圃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取得《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二)具有稳定的育苗基地,国有土地权属或剩余租期不少于10年的租用土地,土地权属明晰,无纠纷。生产用地符合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及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三)基础设施良好,能够采用组织培养、轻型基质、无纺布、穴盘容器等先进育苗技术,育苗面积5公顷以上,近3年苗木生产经营平稳且年度培育造林合格苗木50万株以上,年销售苗木占可出圃育苗量的75%以上;
(四)具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管理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2人以上(其中工程师及以上人员不少于1人);
(五)生产经营管理规范,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检疫等生产经营档案齐全;
(六)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健全,无债务纠纷和财政补助资金违规使用记录;
(七)未发生过生产经营假劣林木种苗情形或检疫性有害生物事件。
第六条 具备第五条所列基本条件,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育苗生产单位,优先确定为保障性苗圃:
(一)水、电、路、管护房等基础设施完善,具有温室大棚或自控荫棚、机具设备、自动灌溉、组织培养等育苗设施设备;
(二)开展或者参与品种选育、种苗繁育等相关研究;
(三)育苗面积较大,多年连续稳定供应良种苗木;
(四)无偿或低于市场价为本地区义务植树、乡村绿化美化等公益事业提供种苗。
第七条 保障性苗圃遵循自愿申报原则,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一)《吉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见附表);
(二)苗圃用地权属证明材料、苗圃位置图和圃地不属于耕地的承诺书;
(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单位法人证书、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及劳动合同、育苗设施设备清单及照片等材料复印件;
(四)申报日上一年度的苗木生产经营档案;
(五)申报日上一年度的财务决算报表,以及财务管理制度等材料;
(六)符合本办法第六条优先条件的证明材料。
第八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根据全省生态建设、林业产业发展以及社会公益用苗需求,按照就近育苗、就近供应原则,合理规划设立保障性苗圃。保障性苗圃的申报与认定由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组织开展。
依据《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公布省级林业保障性苗圃的通知》(吉林场〔2020〕360号)确定的原26处保障性苗圃自动取消,优先支持重新申报保障性苗圃。
第九条 申报与认定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七条向所在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提供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按序装订成册,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多个单位申报的,由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确定1个单位报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直属单位报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所属林业有限公司可各申报1个保障性苗圃,上报森工集团审核,市(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和森工集团审核后出具书面意见并将申报材料随文报省林业和草原局,省林业和草原局直属单位将申报材料直接报省林业和草原局,省内林业科研单位经上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核后单独报送;
(二)省林业和草原局受理申报材料并进行初审,视情况组织现场查验或专家论证,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优中选优的原则提出拟认定名单,经省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由省林业和草原局发文公布。
第三章 生产管理
第十条 保障性苗圃主要任务:
(一)使用适宜本地区种植的林木良种或经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的采种林分种子培育主要造林树种苗木,承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和国有单位造林项目的育苗生产任务;
(二)承担林木良种繁育推广、成果转化、新品种培育、育苗新技术研究试验示范、林木种苗标准制定和修订、乡土和珍贵等特殊树种繁育任务;
(三)严格执行生产经营许可、质量检验检疫、标签管理等制度和育苗技术规程,细化苗木销售台账,建立健全生产经营档案并实行电子化管理,保证苗木质量可追溯;
(四)运用国家和省种苗数据库和信息平台,定期报送、更新在圃苗木的品种、数量、规格和价格;
(五)承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下达的种苗余缺调剂和种苗储备任务。
第十一条 保障性苗圃项目和资金管理:
(一)经公布的保障性苗圃可申报中央和省财政补助项目,按照林业草原资金项目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二)市(州)、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森工集团根据造林绿化空间和未来3至5年林业重点工程造林任务合理确定需苗量,指导本辖区和所属单位保障性苗圃制订年度生产任务,明确培育苗木品种、数量、规格及质量;
(三)每年6月底前,保障性苗圃将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森工集团审核后的下一年度培育良种苗木品种及数量报省林业和草原局;
(四)保障性苗圃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开展绩效自评,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森工集团审核汇总,逐级上报至省林业和草原局,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州)、县(市、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以及森工集团负责指导保障性苗圃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种苗生产和造林绿化之间有效衔接机制,保障种苗供求信息畅通,拓展苗木销售渠道,支持保障性苗圃采取订单生产、定向供应方式生产供应苗木。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采取苗木质量抽检、 “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依法加强监督检查;对未完成年度育苗任务、功能发挥不到位的保障性苗圃,要限期整改;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等法律法规及其配套制度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发现违反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规定的,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省林业和草原局对保障性苗圃实行动态管理。对自愿申请退出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保障性苗圃资格,并适时在省林业和草原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一)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连续两年未完成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下达或委托的年度育苗任务的;
(三)不服从县级及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的;
(四)超过一年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未及时报送各类信息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过期未延续的;
(五)生产经营档案不规范且不整改,生产销售假劣种苗、有违规调运林木种苗行为、发生检疫性有害生物事件、经省级及以上林草主管部门通报种苗质量问题的;
(六)无法承担保障性苗圃主要任务的;
(七)违反财务会计管理规定或骗取财政资金的;
(八)法人或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被行政处罚影响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九)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自取消资格之日起,三年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申报。保障性苗圃取消资格后,原则上从所在市(州)予以增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全省保障性苗圃管理的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吉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吉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