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7日,省林草局印发了《吉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我省现有26个省级保障性苗圃,有20个位于“三北”工程区,其中“三北”工程核心攻坚区内的12个县市仅有4个保障性苗圃。保障性苗圃存在布局不合理、良种苗木供应不足等问题。为保障林业生态工程良种壮苗供给,优化保障性苗圃布局,推行“一县一圃、订单育苗、定向供应”,提升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水平,出台规范全省保障性苗圃的文件十分必要。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五章十六条,在保障性苗圃的申报认定、生产管理和监督管理方面做了详细规定。全省保障性苗圃实行“自愿申报、总量控制、分级管理、动态调整”原则,强调保障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良种壮苗供给的核心目标。
(一)申报认定(第五条至第九条)。《办法》在申报条件上从土地权属、设施设备、技术人员、生产经营合规性等8方面设定准入标准,在认定程序上实行“县级初审、市级复审、省级终审”三级审核机制。取消原26处保障性苗圃资格,重新申报认定。明确一个县建设一个保障性苗圃,调整优化我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布局,以实现订单育苗、就近供应,有效保障林业生态建设用苗需求。
(二)生产管理(第十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保障性苗圃主要任务为培育主要造林树种苗木,承担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下达的国家投资(或国家投资为主)和国有单位造林项目的育苗生产任务。在资金管理方面明确保障性苗圃可申报中央和省财政补助项目,为保障性苗圃培育良种壮苗提供资金支持,并建立“需求预测—任务下达—绩效评价”闭环机制,建立健全种苗生产和造林绿化之间的有效衔接机制,强化资金使用效益。
(三)监督管理(第十二至十四条)。实行分级监督、动态调整的能进能出机制。市县级林草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指导,省级适时抽查,根据保障性苗圃经营情况动态调整,提出9类取消资格情形,违规者3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吉林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