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我省林下经济高质量发展,省林草局与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林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就《若干措施》内容进行解读。
一、《若干措施》出台背景和意义
发展林下经济是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多用改革的办法用活林草资源,壮大林草产业”的重要实践,是落实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关于发展林下经济、壮大林草产业的关键举措,是深入践行大食物观、推进森林“四库”建设、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抓手,对助力乡村振兴和县域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当前,我省林草资源禀赋优越,林下种植、林下养殖、林产品采集和森林景观利用等业态初具规模,但存在资源利用率低、基础设施落后、技术人才短缺等问题,制约我省林下经济发展。为有效破解发展瓶颈,盘活优质林草资源,拓宽林下利用空间,激活林下经济发展活力,根据《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省林草局与省委金融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国资委等部门共同起草了《若干措施》。
二、《若干措施》主要内容
《若干措施》共有10个方面,主要内容包括:
(一)合理利用林地资源。明确了优先利用、限制利用和禁止利用林地发展林下经济的范围。对限制利用的林地发展林下经济,明确了相关要求。
(二)拓宽林下经营空间。明确了对用于发展林下经济的林分可优先安排森林抚育采伐指标,县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调减县级公益林。
(三)支持林下生态养殖业发展。明确了在制定并执行生态养殖技术规程、保持林地合理承载量、不影响冠下造林幼树幼苗生长的前提下,可利用中龄及以上商品林开展梅花鹿林下生态养殖。明确了利用人工商品林更新套种柞树放养柞蚕年限。
(四)强化设施用地保障。明确了为发展森林游憩、露营体验、科普教育等配套设置的小型零星便民设施可与林业“直服”设施统筹建设。支持各类经营主体打造“林业标准地”发展林下经济。
(五)盘活资源资产。明确了允许改造利用国有森工企业和国有林场闲置场地、房屋及职工住宅等发展林下经济,并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类型管理。在设施设备公益属性不受影响、原有功能充分发挥的前提下,可以利用林业生态保护、科研监测等固定资产和公共设施,开展观光研学等活动。
(六)进一步放活经营权。明确了要妥善处理原林权证与不动产权证的关系,坚持依法颁发的原林权证继续有效,权利不变动,不得强制要求换证,集体和个人林权证可依法用于林权抵押、流转、入股。支持各地建立“林票”制度。
(七)激发重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发展活力。支持委托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作为“三北”等重点生态工程的项目建设主体、后期管护主体,国有森工企业、企业性质国有林场可依托人力和技术优势成立专业服务机构,对外开展相关市场化服务。
(八)加大财政金融支持力度。鼓励各级财政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林下经济发展的引导和支持,探索将林下经济保险纳入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奖补范围,林草产品初加工用电享受农业生产电价价格。
(九)强化科技人才支撑。鼓励国有林场、国有森工企业与科研单位、高等院校建立协同创新机制,根据问题导向合作开展林下经济技术攻关。落实省属高校乡村振兴人才“订单式”培养计划和“三支一扶”政策,加大对基层林业单位的人才支撑。
(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了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将林下经济发展摆上更加重要位置,纳入林草保护利用规划和森林经营方案,及时做好经验总结和宣传推广,调动全社会发展林下经济的积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