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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政策解读

    1.起草背景。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时确立了“首违不罚”制度,第33条第1款规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为市场主体营造更加公开透明的法治营商环境,同时也为行政执法机关设定了“可以免于处罚”的裁量空间。

    2.

出台过程。依据《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确定文件初稿后,先后组织局内处室、单位召开论证会,征询意见建议,并在我局官网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履行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经局党组会审议通过,于31日印发。

    3.主要内容。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第一批)》共4项,涉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4部法律法规,提出了每个情形的裁量量化标准,具有较强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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