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预案
1总则
1.1目的及依据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繁殖材料等正常生长发育并造成严重损失的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为了有效防范和避免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巨大经济和生态损失,保障国土生态安全,为全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家林业局制定的《重大外来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和《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以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制定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工作的通知》和《吉林省重大林业灾害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制度》,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在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调查监测工作中,坚持预防为主、重点监测、及时准确报告的原则;
作中置生物物指影响森林、林木、林木种子理和技术人员队伍。工作,1.2.2在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坚持快速反应、分级联动、各司其责、迅速扑灭的原则;
1.2.3在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应急管理工作中,坚持属地管理、行业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原则。
1.3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现状
根据2003~2005年全省林业有害生物普查资料记载,我省林业有害生物种类950种。其中:国家规定的14种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在我省有分布和发生的5种,我省补充规定的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9种;国家发布的190种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在我省有分布和发生的共77种,能够在我省定殖的有105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的一、二类有害生物共84种,能在我省定殖的有33种。
1980年以来,从国外、省外传入我省的林业有害生物有桑白蚧、日本松干蚧、光肩星天牛、双条山天牛、竹节虫、松针红斑病、加拿大一枝黄花、美国白蛾、松树蜂等,对我省林业生态建设、省土生态安全和区域经济发展造成了巨大的危害和损失。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对外贸易及经济交流交往的不断发展,外来和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传播、入侵、定殖、扩散、暴发成灾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不断加大。松材线虫病重大疫情随着松科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危险性极大,我省作为松材线虫病的适生区,防范工作十分繁重;日本松干蚧疫情1994年侵入我省后,10年间造成15万亩松林染疫,7.5万亩松林被迫砍伐,为防控日本松干蚧疫情的扩散蔓延,10年间累计投入防治资金高达4000余万元;美国白蛾重大疫情已于2009年扩散蔓延到我省,目前已有4市的8个县级行政区域被国家林业局划定为疫区,防范工作压力不断增大;2013年我省对国际重要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松树蜂的专项普查结果显示,我省已有3个县级行政区发现松树蜂疫情分布,致使我省松木制品检疫检验及疫情封锁除治任务相当繁重。
我省本土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如青杨天牛、白杨透翅蛾、青杨虎天牛、栗山天牛、云杉八齿小蠹、落叶松毛虫、伊藤厚丝叶蜂、黄二星舟蛾、花布灯蛾、杨树烂皮病、落叶松枯梢病、落叶松落叶病、森林鼠害等,每种年度发生面积一般都在20万亩~150万亩之间。因此,我省重大突发性及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危害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的形势不容乐观。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全过程应急处置。
1.5预案启动
本省范围内,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5.1对人类健康构成威胁,可引起人类传染性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1.5.2首次发生(发现)国(境)外或省外传入的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灾害;
1.5.3集中连片、突发成灾、面积在1.5万亩以上,对当地森林资源、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和重大损失的本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2.组织机构及职责
吉林省人民政府领导全省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的应急处置工作,省林业厅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省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林业厅、省农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邮政管理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沈阳铁路局、省武警总队、省军区等相关行业部门(单位)为应急处置工作参加部门。上述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协同作战,全力做好全省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1组织机构
2.1.1吉林省人民政府成立吉林省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省指挥部机构组成如下:
指挥长:省政府分管林业副省长
副指挥长:省政府分管林业副秘书长
常务指挥:省林业厅厅长
常务副指挥:省林业厅分管副厅长
成员: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委宣传部、省政府新闻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气象局、省通信管理局、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林业厅、省农委、省住建厅、省水利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省邮政管理局、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民航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沈阳铁路局、省武警总队、省军区等相关行业部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和专家组。办公室设在省林业厅,办公室主任由常务副指挥兼任,成员由省林业厅办公室、财务处、计划处、法规处、科技产业处、林政稽查处、造林绿化处、资源林政处、野生动植物保护处、林改办、林业工作总站、天保中心、林业信息中心、林业宣传教育中心、林木种苗站和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等主要负责人组成。专家组组长由省林科院院长担任,成员由省林科院、东北师大、吉林农大、北华大学和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有关专家组成。
2.1.2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成立相应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具体负责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落实本级重大林业灾害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制度,落实应急处置工作相应责任和任务,并按照省指挥部批准的应急处置方案对本地发生的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实施应急处置。
2.2职责
2.2.1省指挥部主要职责
统一指挥全省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工作,落实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责任和任务,负责召集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发布和通报灾(疫)情相关信息,部署灾(疫)情防控各项工作,协调解决应急处置工作中所涉及的一系列重大问题,管理和监督应急处置工作落实与开展,为实现应急处置工作目标提供组织保障。
2.2.2办公室主要职责
负责处理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防控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应急处置工作方案、技术方案以及相关技术技能培训,筹备应急处置工作会议;调度、收集、统计、报送灾(疫)情信息;协调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调查监测、检疫检查和封锁扑灭工作,向省指挥部汇报应急处置工作落实和开展情况;代省指挥部行使应急处置工作监督和检查等职责,督导应急处置工作全面有序开展。
2.2.3专家组职责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实际需要,负责对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进行调查、核查、分析和评估;为省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提出相应的应急处置对策与措施建议;组织开展灾(疫)情预测、预警、预防、封锁、扑灭等技术论证。
2.2.4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岗位责任制,全面掌握本管辖范围内的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寄主植物分布情况;制定本部门(单位)灾(疫)情应急处置实施方案,以行业部门(单位)为线,层层分解落实应急处置工作责任和任务;根据本部门(单位)灾(疫)情分布、发生及危害实际情况,落实应急处置资金,储备药剂药械,组建调查监测队伍,对发生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实施有效地应急处置;监督检查本部门(单位)应急处置工作执行情况,狠抓工作落实,严格奖惩兑现;按照省指挥部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报送防控工作相关材料。
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自身共享资源优势,除上述共有职责外,还要承担如下具体职责:
省发改委:根据灾(疫)情发生发展动态,调研和掌握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状况,提出防控体系建设项目和发展规划,负责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和措施。
省财政厅:负责灾(疫)情防控资金及应急资金的筹集、拨付和监管。
省公安厅:负责协助植物检疫执法机构查处非法调运植物及其产品的运输单位和个人,堵截违规运载工具,维持灾(疫)情防控现场治安,确保救灾物资、设备、药剂药械的运输顺畅。
省民政厅:负责协调组织发动社会力量参与灾(疫)情的防控救灾,接受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监督和管理及协助灾后重建工作。
省委宣传部:负责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指导信息发布、宣传报道和舆论引导等工作,组织新闻媒体及时发布权威信息,加强舆论监测,做好舆论引导。
省政府新闻办:负责建立规范统一的灾(疫)情新闻信息报送和发布制度,对全省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信息进行新闻发布。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配合农林部门、植物检疫机构对蔬菜、水果、花卉批发市场进行检疫检查。
省气象局:负责组织全省各级气象部门,为同级指挥部提供灾(疫)情防控工作方面的气象服务,并会同省指挥部办公室开展灾(疫)情气象条件的监测、预报和预警。
省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提供灾(疫)情防控救灾时所需通信指挥保障。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负责组织协调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灾(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防疫减灾”意识。
省林业厅:负责全省森林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验证把关、除害处理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负责确认其他部门发现并报告的灾(疫)情;对其他部门的防控工作实施监管和指导。
省农委:负责全省农业生产区域内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防控工作的监管和指导;负责确认农业植物灾(疫)情;负责全省农业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验证把关、除害处理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
省住建厅:协调指导各地园林绿化施工单位实施严格监管,限制使用来自疫区的各类绿化种苗,对城市园林绿化苗木调入进行登记备案,协助林业、农业内检机构查验《植物检疫证书》,通报调入绿化苗木的检疫相关信息,与当地森林植物检疫机构联合开展园林绿化苗木检疫行政执法,把住灾(疫)情传播关口。
省水利厅:负责管辖区域内灾(疫)情防治安全用药,全面实施无公害防治,避免江河及水域污染。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与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联合执法,在主要交通干道协助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植物及其产品调运检疫检查,控制交通运输携带灾(疫)情传播渠道。
省教育厅:面向学生和教职员工普及推广生态建设及灾(疫)情防控方面知识,增强防范意识。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伤人事故采取有效措施实施救治。
省邮政管理局:负责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植物检疫证书》的凭证收寄和提取,及时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通报违规调运情况。
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全省进境植物及其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和除害处理等行政执法工作,履行进境植物检疫审批手续,加强与农业、林业内检机构的沟通与协作,及时通报相关植物疫情信息。
民航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吉林地区民航各企事业单位落实国家应急管理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情况;协调、督促民航各企事业单位开展应急管理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沈阳铁路局:负责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和提取应施检疫植物及其产品,及时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通报违规调运情况。
省武警总队:发生重特大灾(疫)情时,参与当地政府指挥机构组织的紧急防控救灾行动。
省军区:协调沈阳军区及省内驻军各部队、各兵种,在发生重特大灾(疫)情时,参与当地政府指挥机构组织的紧急防控救灾行动。
2.2.5市(州)级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根据灾(疫)情处置需要和省指挥部的要求,在市(州)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配合省指挥部迅速组织专业人员到达现场,落实具体应急处置措施;协调有关部门联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障应急处置所需的物资、仪器、设备、药剂药械、人员队伍、经费和其他需要;加强对应急处置现场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层层落实责任,确保应急处置工作质量;按照国家林业局和省政府依法划定疫区、保护区的需要进行强化管理,实施封锁,严防灾(疫)情的传播扩散;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省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2.2.6县级指挥部主要职责
负责组织制定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现场应急处置实施方案,按照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和要求逐项加以落实,严密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加大灾(疫)情应急处置所需人、财、物力投入。组织专业队伍对发生区及其周边地区灾(疫)情进行调查、取样、检验及相关技术分析和跟踪监测,同时利用先进的药剂药械及仪器设备对灾(疫)情进行快速封锁、除治及扑灭,严防寄主植物及其产品无序流动,防止灾(疫)情扩散蔓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指挥部报告灾(疫)情封锁、除治及扑灭情况,并做好舆论宣传和输导工作,争取其他部门和社会力量对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3.调查、监测与预警
3.1监测预警支持系统
3.1.1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预警支持系统以各级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机构为依托,以国家级、省级中心测报点为骨干,以乡镇(林场和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单位)聘任的森保员、兼职检疫员、护林员为队伍,形成省、市(州)、县(市、区、国有林业局)、乡镇(林场和森林、林木经营管理单位)四级调查监测覆盖网络。运行机制为:一是通过正常传输渠道,将森保员、兼职检疫员以及护林员的实地调查采集的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数据上报到县级森防检疫机构,经过县级森防检疫机构的汇总分析和确认,将数据传送到市(州)级森防检疫机构,再行汇总分析和确认,最后传送到省森防检疫机构进行最终分析和确定。二是非正常渠道,即县级、市(州)级、省级专业技术人员或其他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举报人员在实地调查过程中发现灾(疫)情后,将调查情况直接上报省森防检疫机构进行分析和确定。
3.1.2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森防检疫机构、人员队伍、监测预警体系、检疫御灾体系、防灾减灾体系基础设施建设,以各级森防检疫机构为依托,建立快速准确的信息采集、传递、处理、决策系统和正常运转、指挥有力的应急指挥信息系统及高效、快捷的远程诊断专家决策系统,建立健全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专业应急处置队伍,强化培训和演练,全面提升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水平。
3.2调查、监测与报告
3.2.1灾(疫)情的调查监测
县级森防检疫机构是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的实施单位,在省、市(州)森防检疫机构指导下,建立辖区内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工作制度,充分利用国家级和省级中心测报点的示范和带动作用,健全以乡镇林业站、林场、森林和林木经营管理单位为基本调查监测单元的林业有害生物调查监测网络,落实森保员、兼职检疫员为调查监测工作第一责任人员,由森保员、兼职检疫员组织本单位护林员共同对所辖区域的森林、林木生长状况和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进行定期调查,组织开展辖区内林业有害生物普查或专项调查,发现病死树和其他异常现象,要及时调查取样,对发现的林业有害生物要进行及时鉴定。对尚不能作出准确鉴定的林业有害生物种类,由省森防检疫机构负责组织专家鉴定。
3.2.2重大突发性灾(疫)情的报告
3.2.2.1县级灾(疫)情报告
县级森防检疫机构对各调查监测单元上报的灾(疫)情数据汇总后要认真进行研究和分析,发现符合本预案启动条件的灾(疫)情,应立即进行现场核实,一旦发现林木严重受害,构成本预案启动条件,要立即设专人保护现场实施监控,同时要逐级上报至市(州)和省级森防检疫机构。
3.2.2.2灾(疫)情综合评价与确定
省森防检疫机构负责对全省调查监测网络上报的重大突发性灾(疫)情数据进行汇总和分析,必要时要组织进行现场核实,综合评价与确定灾(疫)情的发生趋势,并在 2个工作日内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汇报,详细说明灾(疫)情信息来源、发生性质、危害区域、危害程度、危害趋势等相关的初步判断、拟采取的措施以及报告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和联系方式等。
3.2.2.3省级灾(疫)情报告
省指挥部办公室在分析研究后,认为可能属于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在2个工作日内向省指挥部报告,同时将灾(疫)情情况抄报国家林业局,请求给予技术指导和防控经费等方面的支持。
3.2.2.4预警级别及预警信息发布
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预警级别从低至高分为四级,具体分级标准如下:
一般级灾害(Ⅳ级 蓝色标志):仅在1个县1个乡镇行政区域新发生(发现)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严重危害、集中连片、发生面积1.5万亩~4.5万亩的本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较大级灾害(Ⅲ级 黄色标志):仅在1个县2-4个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新发生(发现)的外来林业有害生物,或严重危害、集中连片、发生面积4.5万亩~7.5万亩的本土林业有害生物灾害。
重大级灾害(Ⅱ级 橙色标志):发现能够造成1-5人患传染性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或仅在1个县5个以上乡镇、2个县级行政区域新发生(发现)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严重危害、集中连片、发生面积7.5万亩~15.0万亩的本土林业有害生物,
特大级灾害(Ⅰ级 红色标志):发现能够造成5人以上患传染性疾病的林业有害生物,或在3个县级行政区域新发生(发现)外来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或严重危害、集中连片、发生面积15.0万亩以上的本土林业有害生物。
根据省森防检疫机构提供的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危害的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和灾情级别,征求专家组意见后,由省指挥部发布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预警信息,及时通知成员单位和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地地方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准备工作,并根据需要向社会准确、及时、客观地通报与发布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发生的有关信息。
3.2.2.5灾(疫)情发生地的情况通报
省指挥部发布灾(疫)情预警信息后,灾(疫)情发生地的市级、县级指挥部办公室必须在2日内向毗邻和可能涉及的市级、县级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情况。接到通报的市级、县级指挥部办公室要全面加强灾(疫)情调查监测工作,密切关注灾(疫)情的发生发展趋势,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2.3灾(疫)情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向各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报告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发生危害情况及其后果隐患的权利,也有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规定进行调查、监测、报告职责的单位及个人的权利。
3.2.4灾(疫)情报告责任制度
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的调查、监测和报告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县级指挥部办公室是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要建立健全灾(疫)情调查监测及数据上报责任制度,对所辖森防检疫机构、乡镇林业站及辖区内森林和林木经营管理单位严格落实相应的责任和任务,并加强督导。对发生的重大灾(疫)情未及时发现或报告不及时或隐瞒不报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严肃追究其行政、经济直至法律责任。
4.应急预案启动实施
4.1应急响应
4.1.1相关部门(单位)的应急响应
省指挥部根据灾(疫)情预警情况,对需要启动应急处置预案的,应迅速组织召开指挥部成员会议,宣布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预案,根据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本预案2.2.4项所列),全面落实其灾(疫)情应急处置责任和任务,充分发挥各相关部门可利用的应急处置共享资源优势,相互配合、协调一致,采取强有力的应急处置措施,共同参与对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实施应急处置。
4.1.2灾疫情发生地各级政府的应急响应
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发生地的各市(州)、各县(市、区)政府及灾(疫)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要迅速采取行动,落实相关部门应急处置责任和任务,调动相关部门可利用资源和力量,加大应急处置工作投入,组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利用好林业重大灾害应急储备资金和物资,本着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对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发生地实施封锁、控制及采取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严防灾(疫)情扩散。
4.2各级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响应
各级指挥部办公室要根据灾(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的深入开展,及时掌握应急处置工作相关信息,认真听取专家组意见和建议,定期组织有关专家对林业有害生物灾(疫)情进行风险性分析,评定风险等级,提出调查监测和预防措施及控制技术。要根据其危害、分布、蔓延和流行特点,在指挥部的领导下,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实施好灾(疫)情监测、封锁、控制与扑灭等各项措施,并随时向指挥部汇报和向相关部门通报应急处置工作情况。
4.3应急结束
应急预案启动后,省林业厅组织专家组负责对灾(疫)情发展变化情况和处置效果进行评估,及时向省指挥部和灾(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提出继续实施、终结实施或转为非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事件的处理意见。
5.后期评估和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应急处置预案结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要会同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地指挥部办公室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生物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汲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并向省指挥部报告,同时抄送灾(疫)情发生地人民政府,并将相关情况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
5.2善后处理
应急预案结束后,省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灾害发生地林业主管部门开展灾后重建工作,重点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林分,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
6、保障措施
6.1通讯保障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在通讯管理部门配合下,建立和完善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通讯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及交通工具,在应急处置过程中,使用专用电话、专人负责各级指挥机构及现场处置情况的联络,确保本预案启动后省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工作组之间的联络畅通。
6.2经费保障
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处置所需的经费,按《吉林省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执行,省财政部门对发生的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优先拨给专项救治和扑灭资金。各级政府也要将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严格执行《吉林省重大林业灾害应急资金和物资储备制度》(吉政办明电[2011]106号)。对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政府应酌情予以补助。
6.3物资储备
省林业厅根据全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规律和特点,储备药剂药械、设备仪器、运输车辆、油料及其他物资,并根据建设规划和应急处置物资储备需求,由省财政部门安排储备建设资金。市(州)级、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物资储备建设工作应当紧密配合,地方财政部门要给予支持。
6.4技术保障
省森林病虫防治检疫总站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国内外林业有害生物发生及防治信息,对具有潜在危险性的林业有害生物要会同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进行超前研究,制定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方案,为指挥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6.5人员保障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形势和专家意见,建立健全森防检疫机构,加大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投入,加强防治检疫专业人才和队伍的培养和训练,建立起一支素质高、装备优、能够自如应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处置的专业管理和技术人员队伍,在灾(疫)情应急处置实施过程中,带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承担起应急处置各项工作任务。
6.6监督与演练
根据不同时期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的发生危害情况及潜在威胁,省林业厅定期组织对各地的应急处置能力进行检查、督促和指导,如机构、队伍建设,物资、技术储备情况等。市(州)级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每年都要对应急处置专业人员队伍进行技术培训,并组织小规模的实战演习,不断提高对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的应急处置能力。
7.附则
7.1省林业厅根据全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情况及趋势,及时对《预案》进行修订,经专家论证后,报省政府备案。市(州)级和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参照本预案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和实施方案,并报省林业厅备案。
7.2对在处置重大突发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规定给与表彰和奖励;对在应急处置实施过程中因玩忽职守或渎职而造成的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7.3本预案由省人民政府委托省林业厅制定,并由省林业厅代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7.4本预案抄报国家林业局,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