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112号
被处罚人姓名赵**,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621************,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6年1月,为捡取烧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手锯盗伐国有林木3株。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评估,现场位于露水河林业有限公司红光林场61林班16小班内,权属国有,起源人工林,树种:水曲柳幼树1株,红松2株,合计立木蓄积0.0127立方米,原木材积0.005立方米,价值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抚松森林公安分局移送案卷卷宗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7年5月10日前在原地补种盗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即:9株树木(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即:10元(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10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