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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105号

被处罚人姓名迟**,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621************,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6年6月13日,因方便安装靶场监控和防护网,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松江河林业局白西林场83林班3、6、9小班内雇佣2名油锯手伐倒林木438株,对林木造成毁坏。经资质部门鉴定评估,毁坏的438株林木立木蓄积共计10.8089m³,原木材积合计5.0190m³,林木价值合计金额为3298.67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抚松森林公安分局移送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森林资源类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6年10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即:1314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即:9896.01元(玖仟捌佰玖拾陆元零壹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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