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104号
被处罚人姓名侯**,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03************,工作单位无业,现住址吉林省敦化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13年春季至2015年春季,为了扩大耕地面积多产粮食,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大石头林场辖区78林班4小班、24小班原有耕地东侧扩开林地变成耕地后,一直持续耕种农作物至2026年,对国有林地造成毁坏。经有资质部门鉴定,你毁坏林地面积共计949平方米,大石头林场辖区78林班4小班、24小班林地、林木权属为国有、地类为宜林荒山荒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毁坏林地位置图、现场指认照片、权属证明、吉林省敦化林区人民检察院委托鉴定函、延边林业科学研究院出具司法鉴定报告、鉴定单位资质证明、鉴定人资质证明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6年10月31日前将毁坏林地恢复植被(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通知书);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即:4270.50元(肆仟贰佰柒拾元伍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电子缴费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09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