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9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吉林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2206************,法定代表人:徐**,职务:董事长,单位地址: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6年7月21日,因旧房屋翻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雇用钩机在平整场地、私自修道的过程中对林地造成毁坏。经资质部门鉴定,现场位于泉水林场15林班8小班内,林地权属为国有,地类为乔木林地,毁坏林地面积1430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公司代理人本人陈述、证人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于2026年10月30日前将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通知书);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21450元(贰万壹仟肆佰伍拾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