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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101号

被处罚人姓名庄**,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4************,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汪清县东光镇太平村。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6年3月,为了自用做架条,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镰刀盗伐林木3株,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评估,现场位于汪清林业有限公司沙金沟林场45林班25小班内,林地、林木权属为国有,树种为水曲柳(幼树),林木价值6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物证、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佐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6年11月20日前在原地补种盗伐林木株数的一倍树木,即:3株;

  2.处以盗伐林木价值的五倍罚款,即:30元(叁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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