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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100号

被处罚人姓名苗**,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222************,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敦化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1月,为解决树莓种植地块之间通行不便问题,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黄泥河林业局桦皮林场33林班22、25、28、29小班国有林地内擅自修建砂石道路。经资质专业部门鉴定、检测,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417平方米,其中乔木林地132平方米,其它林地121平方米,其他宜林地164平方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延边森林调查规划院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你于2026年10月30日前将擅自改变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7432.5元人民币(柒仟肆佰叁拾贰圆伍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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