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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93号

被处罚人姓名夏**,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4*************,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汪清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6年8月18日下午13时许,以家中缺少架条为由,在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携带镰刀盗伐林木,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评估,现场位于大兴沟林业局柳亭林场79林班17小班,权属为国有,盗伐幼树活立木3株,树种为水曲柳,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植物,涉案林木价值人民币6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及西沟森林派出所移交卷宗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当事人于2026年10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盗伐林木株数3倍的树木,即:9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处盗伐林木价值5倍的罚款,即:30元(叁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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