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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86号

被处罚人姓名潘**,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602*************,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白山市。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6年7月15日,在未经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私自进入国有林地内使用粘网、音媒猎捕煤山雀(“三有”保护动物),因公安部门移交案件中无猎获物实体证据,故应认定无猎获物,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非法猎捕地点位于三岔子林业有限公司龙湾林场175林班7小班和171林班5小班,林地、林木权属均为国有,地类均为乔木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猎捕工具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2000元(贰仟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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