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88号
被处罚人姓名宿**,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03************,工作单位退休工人,现住址吉林省敦化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6年01月末,以食用为目的,擅自在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新合林场辖区56林班22小班内(禁猎区)非法使用猎套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狍1只。经有资质部门鉴定,你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狍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非法猎捕野生狍每只整体价值30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安图森林公安分局出具销毁证明、安图森林公安分局鉴定聘请书、吉林省大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鉴定报告书、鉴定单位资质证明、鉴定人资质证明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非法猎捕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陆生野生动物价值一倍的罚款,即:3000元(叁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电子缴费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0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