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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79号

被处罚人姓名姜**,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4************,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图们市。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6年6月28至29日,以制作架条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使用镰刀擅自在国有林地内砍伐林木,经资质部门鉴定,现场位于凉水林场87林班20小班、90林班572小班内,砍伐柞木、花曲柳、色树共计91株,均为根径5厘米以下幼树,总涉案价值455.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0月30日前在异地补种盗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即273株;2.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的罚款,即人民币贰仟柒佰叁拾元整(2730.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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