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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80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523************,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秋季至2026年3月期间,为便于拉架条做梯子使用,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松江河林业局板石河林场33林班2、5小班内使用手锯盗伐林木4株。其中水曲柳2株,胸径均为8cm,立木蓄积合计0.0534立方米,原木材积合计0.0223立方米;黄菠萝2株,根径均为6cm,立木蓄积合计0.0086立方米,无原木材积。林木价值合计金额为30.28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鉴定报告、评估结果、抚松森林公安分局移送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森林资源类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6年10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盗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即:4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即:151.4元(壹佰伍拾壹元肆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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