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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76号

被处罚人姓名王*,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02************,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图们市。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11月6日(禁猎期),以食用为目的,使用猎套(禁猎工具)擅自在珲春林业有限公司凉水林场77林班61小班内(禁猎区),非法猎杀獾子一只,经资质部门鉴定为“三有”保护动物野生狗獾,总涉案价值8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2、处贰仟元(2000.00元)人民币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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