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73号
被处罚人姓名高*,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6************,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安图县松江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6年5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二道林场违法放牧,放养牛10余头。经资质部门鉴定,涉案地点位于白河林业局二道林场53、54、55林班,林地权属为国有,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地),依据《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该区域属于依法划定的封山禁牧区。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十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禁止在封山禁牧区域内放牧;2、处罚款600元(陆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