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62号
被处罚人姓名马*,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04************,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珲春市。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2月11日,以制作牛槽桩子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珲春林业有限公司青龙台林场国有林地内砍伐林木,经资质部门鉴定,现场位于珲春林业有限公司青龙台林场97林班10小班内,砍伐水曲柳天然活立木4株,林木权属国有,总立木蓄积0.1493立方米,总原木材积0.0767立方米,总涉案价值52.13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于2026年10月30日前在异地补种盗伐林木株数二倍的树木,即8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即人民币贰佰陆拾元陆角伍分(260.65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