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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61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敦化市*******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2224***********,法定代表人滕**,职务总经理,单位地址吉林敦化市。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5月至7月间为方便储存、运输药材,擅自在黄泥河林业局金沟林场7林班15、16、19小班国有林区内搭建彩钢房、修建水泥路并违建厕所一处。经鉴定、检测改变林地用途面积共3998平方米,其中包括乔木林地2272平方米、其它林地1726平方米,林地权属均为国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违法当事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林地权属认定说明、现场照片、鉴定结论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于2026年9月15日前将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81827元人民币(捌万壹仟捌佰贰拾柒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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