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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49号

被处罚人姓名赵**,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6************,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安图县二道白河镇。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6月,以经营超市为目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修建彩钢房。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现场位于白河林业局宝马林场66林班17、18小班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总面积118平方米。林地、林木权属均为国有,地类为林业其他用地,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6年10月31日前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1711元(壹仟柒佰壹拾壹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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