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第2026D52号党派提案的答复
吉林场复字〔2026〕8号
农工党省委会:
贵单位在省政协十三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完善集体林生态保护补偿 保障农民利益的提案》收悉,经认真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生态保护补偿资金问题
依据《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管理办法》规定,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补助用于对非国有国家级公益林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和已落实管护责任的非国有天然商品林的停伐奖励。2026年4月,省林草局梳理印发《关于吉林省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场〔2026〕109号,以下简称《通知》),采用问答形式,清晰界定补偿范围、标准、办理流程及林权权利人相关责任,为后续规范开展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提供制度依据。《通知》规范了补偿资金发放流程,指导各市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森林资源档案开展现地核实,以核实后的森林资源数据为基础,向财政部门申请资金,通过惠农“一卡通”、个人银行账户转账方式,将补偿资金发放给林权权利人,确保资金发放规范、安全、高效。2026年,全省非国有林生态保护补偿省级分解资金26897万元,到位资金26897万元,实际兑现面积384.34万亩,兑现资金6149.18万元,兑现率22.86%。其中国家级公益林兑现面积120.37万亩,已落实管护责任的天然商品林兑现211.29万亩。
二、关于科学划定公益林问题
2025年,国家林草局组织修订《国家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办法》《国家级公益林管理办法》, 9月征求省级林草主管部门意见。待国家文件出台后,省林草局将启动修订省级公益林区划界定及管理办法,适时组织开展国家级公益林、省级公益林调整工作。同时,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吉林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合理优化公益林空间布局,经县级政府批准,将集体(个人)市县级公益林按程序依法调出。对生态区位重要或者生态状况脆弱地区,将国有商品林适当补入公益林。
三、关于采伐指标管理问题
2025年5月,省林草局配合省政数局完成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在“吉事办”pc端和移动端部署上线,其中覆盖经营性采伐、灾害木清理采伐、危险木清理采伐、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采伐、柞蚕场轮伐更新5个办事情形。2026年4月,省政数局印发《2026年度“一网通办”能力提升工作方案》,将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事项列为“一网通办”重点事项清单进行推动。通过优化流程共享材料,审批效能显著提升,有效推动服务群众林木采伐业务办理。深化集体(个人)林采伐管理,按照《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十四五”期间森林采伐管理的通知》(吉林资〔2022〕151号),落实地方国有林场和重点国有林区“插花”采伐管理政策。指导各级林草主管部门积极谋划森林可持续经营项目,将符合技术要求的集体林纳入项目实施范围,充分调动林农生产积极性,促进林业收入持续增加。
四、关于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问题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21〕20号)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林地经营权流转及再流转,应当进入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交易;鼓励农户、家庭林场、农民合作社进场交易。2026年初,省政府组织省农业农村厅和财政厅,对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现行收费标准进行充分论证,在广泛征求意见和调研的基础上,除耕地类项目保持0.5%收费不变外,将其他项目收费统一降低至0.9%,极大降低了受让方相关成本。省农业农村厅指导省农村产权交易市场,结合近几年土地流转基础数据,考虑土地面积、水田和旱田、粮食价格、粮食产量等因素,科学计算发布了土地流转参考价格,为广大发布方和受让方提供借鉴。省林草局正在组织制定《吉林省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实施办法》,将对集体统一经营林地流转及收益分配予以规范。
五、关于加强森林管护问题
《通知》明确,林权存在争议尚未解决、无管护能力、自愿委托管护或拒不履行管护责任的个人所有国家级、省级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要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讨论确定委托管理,形成会议纪要和委托合同,由乡镇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聘用护林员进行统一管护,代为履行管护责任。涉及的补偿资金,用于护林员的劳务报酬、劳动保障、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培训教育等与管护相关的支出。《通知》制定了统一管护协议参考范本,要求由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或者乡镇政府与林权权利人或者统一管护的护林员签订管护协议,建立签约明细台账并实行动态管理。
下一步,我们将认真吸纳建议,会同相关单位,加强集体林生态保护补偿常态化监管,规范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优化林木采伐管理,切实保障林农合法权益。
再次感谢贵单位的宝贵建议,恳请一如既往关心支持我省林草高质量发展工作。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