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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48号

被处罚人姓名赵**,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183************,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1月至4月期间,为获取烧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松江河林业局松山林场17林班24小班内使用手锯、油锯盗伐林木38株。其中落叶松37株、杨树1株,立木蓄积合计2.1041立方米,原木材积合计1.6733立方米。经资质部门鉴定评估,上述被盗伐的林木按照林木价值计算合计金额为929.41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评估结果、抚松森林公安分局移送材料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森林资源类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6年10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盗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即:114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的罚款,即:5576.46元(伍仟伍佰柒拾陆元肆角陆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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