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45号
被处罚人姓名邹*,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临江市。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11月初,为获取烧柴,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入临林公司东小山林场64林班4小班内,使用自家油锯盗伐林木。经资质部门鉴定,被盗伐林木权属国有,起源天然,树种云杉,数量3株,均为枯立木,其根径分别为40、42、44厘米,立木蓄积分别为0.4872、0.5702、0.6604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分别为0.3879、0.4543、0.5264立方米,3株合计立木蓄积1.7178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3686立方米。林木价值615.87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检测评估结论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项第一种适用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6年10月31日前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盗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即:9株;2.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即:3079.35元(叁仟零柒拾玖元叁角伍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