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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43号

被处罚人姓名金**,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621************,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11月期间(禁猎期),因个人养鸟爱好,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在松江河镇李哲家中院内内(禁猎区),用拍笼(禁猎工具)猎捕野生鸟类3只。经资质部门鉴定,被非法猎捕的野生鸟类均为活体,种类为黄雀,属于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野生动物,每只基准价值3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吉林省抚松林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检察意见书、抚松森林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卷宗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野生动植物类第八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2000元的罚款,即:2000.00元(贰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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