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44号
被处罚人姓名田**,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621************,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安图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6年5月,以加固堤坝为目的,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加宽道路侵占林地。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毁坏林地的现场位于吉林省白河林业局宝马林场88林班241、248小班内,毁坏林地总面积124平方米。林地、林木权属均为国有,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水源涵养林,起源纯天然,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地)。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6年10月31日前将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1860元(壹仟捌佰陆拾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