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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37号

被处罚人姓名陈**,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281*************,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蛟河市白石山镇平岗村二社。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2023年7月,因树木遮挡阳光影响庄稼生长,使用自身携带手锯在国有林内,擅自砍伐天然紫椴2株致死。经资质部门鉴定,被砍伐林木位于白石山林业有限公司白石山林场61林班3小班内,根径分别为10厘米1株树龄20年、5厘米1株树龄10年,国家Ⅱ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权属国有,价值84.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蛟河森林公安分局移送卷宗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三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于2026年10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即:2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即84.00元(捌拾肆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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