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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33号

被处罚人姓名葛**,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524************,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柳河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6年5月29日在放牧过程中,有3头牛进入国有林地禁牧区内,致使林地植被被啃食、践踏。违规放牧地点位于吉林森工三岔子林业有限公司三岔子林场施业区130林班7小班,属于禁牧区且不在哈泥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林地、林木权属均为国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吉林省封山禁牧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停止在禁牧区的放牧行为,将放养的牛立即清出三岔子林业有限公司施业区;2、处500元(伍佰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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