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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29号

被处罚人姓名赵**,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5************,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珲春市。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8月至2026年4月,以恢复养鱼池为目的,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珲春林业有限公司杨泡林场47林班国有林地内,雇佣钩机毁坏林地,经资质部门鉴定,现场位于珲春林业局杨泡林场47林班25、26、27小班,权属为国有林地,地类为乔木林(26、27小班0.0262公顷)、宜林沙荒地(25小班0.2312公顷),总面积为0.2574公顷。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查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期限于2026年10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2.处恢复植被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人民币壹万肆仟叁佰叁拾肆元整(14334.00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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