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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23号

被处罚人姓名马**,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4************,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汪清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3月初,以家中缺少架条为由,在未经主管部门的批准的情况下,驾驶手扶拖拉机,携带镰刀盗伐林木,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评估,现场位于大兴沟林业局影壁林场33林班40小班,权属为国有,盗伐幼树活立木共计89株,树种为杂树,涉案林木木材价值为26.7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的陈述及东沟森林派出所移交卷宗等证据证实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马**于2026年9月30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即:267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处毁坏林木价值六倍的罚款,即:160.2元(壹佰陆拾圆贰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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