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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28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吉林省长白山******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912224************,法定代表人宋**,职务董事长,单位地址吉林省安图县。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9月,为保护和利用水源需要,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在国有林地内建设泉眼保护井、彩钢房、木栈道等设施。经资质部门鉴定,位置在白河林业局光明林场57林班16、22小班内,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总面积886平方米,林地、林木权属均为国有,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为一般公益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证人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报告 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公司于2026年10月31日前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13770元(壹万叁仟柒佰柒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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