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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17号

被处罚人姓名杨**,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281************,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蛟河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3月,为了制作耙子杆,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使用随身携带手锯在国有林内,非法采伐2株水曲柳幼树致其死亡。经资质部门鉴定,被盗伐林木地点位于白石山林业有限公司琵河林场107林班15小班内,2株均为天然水曲柳活立木,根径均为4厘米,树龄8年,系国家Ⅱ级重点保护植物,权属国有,价值为44.8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蛟河森林公安分局移送卷宗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6年10月30日前在原地地补种盗伐株数三倍的树木,即:6株;2.处盗伐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即224.00元(贰佰贰拾肆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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