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政务公开>局发文件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16号

被处罚人姓名杨**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222426************  工作单位现住址吉林省安图县两江镇西江村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6年1月17日,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食用为目的,擅自在白河林业局两江林场173林班15小班内使用禁猎工具猎套,猎捕野兔一只。经资质部门鉴定、评估,被你非法猎捕的野兔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中的“三有”保护野生动物,鉴定价值为8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鉴定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吉林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捕工具及猎获物;2、处罚款2000元(贰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5月11日

  •  
    关闭
    X
    林业厅政务微信
    X
    林业厅政务微博
    X
    林业厅手机二维码
    快速入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