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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14号

被处罚人姓名丁*,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03************,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敦化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18年秋季至2024年秋季,在位于大石头林业有限公司大石头林场9林班18小班(禁猎区)的住宅院内,使用禁用工具“滚笼”(自制鸟笼)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鸟类5只,经有资质部门鉴定,你非法猎捕5只野生鸟类均为我国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中:小鹀1只(活体,已在公安机关办案扣押次日放归);锡嘴雀1只、灰头鹀1只、黄喉鹀2只(以上4只均为死体),每只整体基准价值3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安图森林公安分局鉴定聘请书、吉林省大林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鉴定报告》、鉴定单位资质证明、鉴定人资质证明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你非法猎捕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均为死体)锡嘴雀1只、灰头鹀1只、黄喉鹀2只,及作案工具鸟笼3个。2.处非法猎捕野生动物2000元(贰仟元整)的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电子缴费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05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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