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13号
被处罚人姓名葛**,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4************,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汪清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至2026年4月,为了自用,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盗伐林木20株,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评估,现场位于汪清林业有限公司荒沟林场52林班15小班内,其中柞树1株、色树11株、枫桦2株、白桦2株、杨树3株、杂树1株,立木蓄积0.4661立方米,材积0.1636立方米,林木价值131.5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6年5月20日前在原地补种盗伐林木株数的二倍树木,即:40株;
2.处盗伐林木价值的五倍罚款,即657.5元(陆佰伍拾柒元伍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5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