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12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吉林省*******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2206************,法定代表人王*,职务负责人,单位地址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4年5月至2025年9月间,为预防和及时扑救森林火灾,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国有林地内搭建建筑62处,违法占用国有林地。经鉴定、检测:现场位于吉林森工露水河林业有限公司清水河林场11林班11、13、16、17小班内,合计面积5623.3平方米,林地权属国有,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乔木林地、林业设施用地,森林类别商品林。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证据、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9月30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罚款,即:105849.03元(壹拾万零伍仟捌佰肆拾玖元零叁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