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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10号

被处罚人姓名孙**,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4************,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汪清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17日,以食用为目的,在汪清林业有限公司金苍林场111林班8小班重点国有林区内下猎套二个,非法猎捕国家“三有”野生动物东北兔四只。经司法鉴定四只东北兔价值320.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本人陈述、现场勘验、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获物东北兔死体四只、猎套二个;

2.处2000.00元的罚款(贰仟元)。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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