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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9号

被处罚人姓名张*,性别女,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721************,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松原市。

经依法查明,2025年8月15日,在不知交易详情的情况下按照孙**安排将两颗虎牙从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运输至吉林省二道白河镇,到达二道白河镇后,两颗虎牙被公安机关查获。检察机关依据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证据对你作出不起诉决定,现该案移送至我处进行依法查处。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检察意见书》从轻减轻处罚的建议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二倍的罚款,即:24000元(贰万肆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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