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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8号

被处罚人姓名何*,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110223************,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北京市。

经依法查明,你2025年3月,明知老虎系国家重点保护动物,仍以5万元的价格向孙**购买两颗虎牙,并于同月向孙**转账5万元。2025年8月15日,上述两颗虎牙被运输至交易地点时被公安机关查获,未完成虎牙交付。检察机关依据公安机关移送的相关证据对你作出不起诉决定,现该案移送至我处,建议我处对你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关于依法惩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犯罪的指导意见》第六条第一款、《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第六条、《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六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野生动物及制品价值十倍的罚款,即:500000元(伍拾万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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