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7号
被处罚人姓名杨**,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6211977************,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5年11月10日,因伐区作业期间有三株白桦被雪压弯影响作业安全,在未按照采伐许可证允许范围内的情况下,擅自在松江河林业局抚南林场9林班3小班内使用油锯将三株白桦伐倒。经资质部门鉴定评估,林木权属为国有,滥伐林木共计3株白桦,伐根根径分别为12cm、22cm、30cm,立木蓄积共计0.5578m³,原木材积共计0.4117m³,林木价值合计344.86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鉴定报告、评估结果、证人证言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森林资源类第六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6年6月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株数一倍的树木,即:3株(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
2、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即:1034.58元(壹仟零叁拾肆元伍角捌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