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6号
被处罚人姓名鲁**,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72824************,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安图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1月10日,在吉林省和龙林业局星火林场22林班7小班集材作业时,开拖拉机将2株黄菠萝树木刮倒致死。经资质部门鉴定,林木、林地权属均为国有,毁坏林木株数2株,立木蓄积0.0597立方米,原木出材0.028立方米,价值人民币5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三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6年5月10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株数一倍的树木即2株;2、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即50元(人民币伍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