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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6〕第4号

被处罚人姓名谢**,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4************,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汪清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9月,为了方便运输松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毁坏林木4株,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评估,现场位于汪清林业有限公司沙金沟林场2林班4小班内,林木、林地权属国有,其中:水曲柳2株,白松1株,杂树1株,林木价值7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本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现场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谢**于2026年5月20日前在原地补种毁坏林木株数的一倍树木,即:4株;

2、处以毁坏林木价值的一倍罚款,即7元(柒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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