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116号
被处罚人姓名李**,性别男,出生日期2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04************,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珲春市。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7月下旬至8月21日(禁猎期),以谋利为目的,先后三次开车接送李*擅自前往珲春林业局敬信林场110林班13小班内(禁猎区),使用粘鸟网(禁猎工具)非法猎捕野生鸟类2只,经资质部门鉴定均为“三有”保护动物黑尾蜡嘴雀,总涉案价值6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处贰仟元(2000.00元)人民币罚款。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