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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115号

被处罚人姓名徐**,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3************,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延吉市。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10月,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国有林地内建设通讯塔基站、配电箱等设施。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被毁坏林地现场位于古城林场28、34、37林班,广坪林场43林班,林地权属为国有,地类为乔木林,森林类别为国家公益林,面积728.4平方米。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结论书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责令你于2026年5月30日前将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18210元(壹万捌仟贰佰壹拾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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