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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113号

被处罚人姓名牟**,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0621************,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抚松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1月间为获取经济利益,伙同他人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油锯盗伐国有林木14株。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评估,现场位于露水河林业有限公司四湖林场2林班9小班3林班1小班,权属国有,树种:柞树13株,胡桃楸1株,根径24厘米—46厘米,合计立木蓄积8.0099立方米,原木材积5.7243立方米,价值10114.9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本人陈述、现场照片证据、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及《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6年5月10日前在原地补种盗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即:70株树木(另下达责令限期补种树木通知书);2、处盗伐林木价值八倍的罚款,即:80919.2元(捌万零玖佰壹拾玖元贰角)。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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