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112号
被处罚人姓名袁**,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6************,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安图县。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5年11月4日,为捡拾烧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使用油锯盗伐林木13株。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评估现场位于白河林业局二道林场24林班18、48、49小班、27林班9小班内,树种为落叶松10株、云杉2株、柞木1株,共计13株,均为枯立木、风倒木。测算立木蓄积2.0892立方米,原木出材1.5977立方米,木材价值335.52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6年6月22日前原地或异地补种盗伐林木株数三倍的树木,即39株(由二道林场负责监督执行);2、处盗伐林木价值六倍的罚款,即:2013.12元(贰仟零壹拾叁元壹角贰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