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110号
被处罚人姓名钮**,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6************,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安图县 。
经依法查明,你于2024年10月,以保护参地为目的,在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白河林业局两江林场116林班30小班内,使用禁猎工具猎套非法猎捕野猪一只,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被猎捕的野猪属于《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名录》中的猪科,价值500元。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鉴定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五十一项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猎获物及猎捕工具;2、处罚款1000元(壹仟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