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103号
被处罚单位名称吉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或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912206************,法定代表人宋*,职务总经理,单位地址吉林省白山市。
经依法查明,你单位于2025年5月至9月期间,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在龙湾玛珥湖周边国有林地内修建龙湾玛珥湖配套设施公共卫生间、凉亭、木栈道等共计13处,经资质部门鉴定、检测,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现场位于三岔子林业有限公司龙湾林场83林班7小班,100林班5小班,101林班1、2、4、5、7、8、12、17小班,面积共计1909.80平方米,其中地类为乔木林地面积1551.97平方米,地类为晒水池面积357.83平方米,权属均为国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形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单位于2026年5月25日前将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另下达责令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通知书);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43987.79元(肆万叁仟玖佰捌拾柒元柒角玖分)。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交款通知书)。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1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