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104号
被处罚人姓名卢*,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03************,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敦化市。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4年秋季因加高道路和搭建管护房,在黄泥河额穆林场毁坏林地共3处,经资质单位鉴定、检测,现场位于额穆林场35林班1、13小班,其中574平方米地类为其他无立木林地,25平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面积总合为599平方米,林地权属为国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陈述、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延边森林调查规划院鉴定报告等证据为证。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6年5月30日前将毁坏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由黄泥河林业局资源管理部负责监督执行)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8948元人民币(捌仟玖佰肆拾捌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2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