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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

吉林(技服)林罚决字〔2025〕第101号

被处罚人姓名孙**,性别男,出生日期19**年**月**日,身份证号码222424************,工作单位无,现住址吉林省汪清县。

经依法查明,你(你单位)于2022年6月,为方便管理水库,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违规建房。经资质部门鉴定,违规建房现场位于大兴沟林业局柳亭林场75林班27小班(虎豹园区外),面积36平方米,地类为其他宜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权属为国有。

上述行为及事实有你本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等证据为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林业行政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和《吉林省林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你单位)处以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于2025年11月30日前将违规的建房拆除,2026年4月30日前将违规建房的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2.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一倍的罚款,即:522元(伍佰贰拾贰元整)。

本决定书中的罚款,限你(你单位)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银行(账号:另下达吉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缴纳。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吉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直接向长春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5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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